承办律师:沈世钢,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崔娜,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委托人之子王某在体育高考来临之际,由于肩部固有损伤并在体考前出现疼痛,致使其无法参加体考中投掷铅球的考试。身体上的伤痛交织着考试将临的巨大压力使得王某病急乱投医,找了关系好的同学替考。该同学在代替考试后被人举报,经监考老师核实确有替考事实,两人被公安机关带回并接受调查。经讯问,王某及其同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二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件代理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相关规定,王某及其同学的行为已然构成了代替考试罪,如果被定罪量刑写入档案,不只是取消考试资格的问题,两个孩子的前途命运都将受到巨大影响。王某父亲在得知此事后心急如焚,经过多方咨询,最终委托我所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沈世钢律师及崔娜实习律师代理此案。
经过我所律师对案情的深入了解,发现案件的一些特殊情节,可能会被办案机关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存在撤销案件的可能性后,两位承办律师在与办案机关进行多次有效沟通后,就本案的特殊情节搜集各方面的证据并提交给办案机关。最终,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至此,本案经过我所两位律师的共同努力、在承办机关的理解与包容下、在老师与同学的支持与鼓励下,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承办律师感言:
体育高考属于国家级考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高考的替考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因此,替考行为不仅违反了诚信的美德,更是可能入刑的行为,如今社会对于替考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当大。有些考生年纪较小,对于法律的了解不深,极有可能因为一时冲动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最后追悔莫及。因此,无论考试大小,无论结果好坏,我们均应该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
同时,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学校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每当高考来临之际,通过有效宣传,让学生明白考试作弊可能会存在的严重后果,而不仅仅是拿一纸《承诺书》让学生们仅仅签名而已,让学生明白签字承诺的意义及违背承诺可能会面临的各种严重后果。学校在传授学生知识的同时,更要从小就要培养好学生信守承诺,奉公守法的意识。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美好、未来更加可期,真正做到知识与技术服务于社会、回馈给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