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原因是同天先后碰撞同一名伤者的两位驾驶员同年
同月同日生;前驾驶员是后起交通事故的目击者
案件基本情况:
委托人陈某在2019年9月9日21时59分将行人汤某撞伤,汤某
随即被送往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治疗,事故造成汤某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鸠江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8月汤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陈某起诉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汤某诉讼总金额为1878982.09元,要求陈某赔偿1447420.34元,但陈某的机动车只购买了30万的商业险。
陈某拿到起诉状后非常焦虑,汤某年纪轻伤势重,经法院委托二家鉴定机构,鉴定为重度智能受损,伤残等级为二级,完全护理依赖,本次起诉的赔偿中只包含了5年的护理费用,后续护理费用汤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续主张。
团队代理律师:
胡云霞律师,姚婷婷律师,孙体红律师
案件代理经过:
经过多方打听,陈某及亲属了解到金亚太胡云霞律师团队中的律师有曾经的医生、法医、保险公司理赔员、法官,有处理人身伤害和人身损害的丰富经营和实战优势,当事人来到律师事务所,胡云霞律师通过与当事人交流后指出代理思路,代理不能仅限于法院,要包括交警队和鉴定机构。代理重点是向法院申请伤残和护理依赖重新鉴定,但是伤者年轻,伤势确实重,保险不够,要有个人承担高额赔偿的思想准备。
陈某及亲属对胡律师的释明以及指出的问题非常认可,当即表示委托胡云霞律师团队代理该案件,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手续。考虑到案件形势严峻,该案件安排的三名代理律师均有丰富的诉讼经验。
为了替当事人负责任,团队律师多次到鸠江区交警队进行详细调查,反复查看现场监控,在调查过程中有一个重大发现,陈某这起交通事故的询问笔录中有一名被询问人张某陈述他去兑换现金送给汤某,送现金的过程中看到汤者被撞。
经过抽丝剥茧,团队律师最终核实2019年9月9日20时48分,张某驾驶的大众轿车擦碰了行人汤某,汤某倒地,事故造成汤某后脑勺出血,张某报警后双方以800元价格私了,在张某取现金送给汤某的过程中,张某看到陈某将汤某撞伤。也就是,2019年9月9日晚,张某和陈某均和汤某发生过碰撞,只不过因为第一起交通事故轻微,没有引起交警重视,陈某不知道,伤者汤某智能受损也无法告知,所以事发一年多,无人知晓这个情况。更不可思议的是,张某和陈某均是1988年8月3日出生。
胡云霞律师随即调整代理思路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和张某所在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申请,并通过法院委托进行伤病关系、致伤物及致伤方式推断、原因力大小鉴定。代理重点从伤残等级鉴定转移到事故责任和护理依赖比例问题。新的代理思路为:1、第一起交通事故,表面看起来轻微,只是单纯的后脑勺出血,但从临床医学和力学角度分析,枕部着地可能会产生对冲伤和中间脑损伤的情况;2、汤某颅脑三处骨折分别在颅脑前部左侧、颅脑前部右侧、枕部(后脑勺),根据致伤方式来说,一次接触,撞击点通常只有一处,第二起交通事故有个碰撞后倒地的过程,会产生两个不同部位的骨折,汤某存在左、右、后三个部位骨折,很有可能是两次车祸共同导致的;3、依据《民法典》117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交警划分事故的责任与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制定的划分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明显违背的时候,应该以规则为准,陈某没有规则中所列的严重类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主责;5、汤某的护理依赖鉴定时机存在问题,不符合《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标准中关于精神依赖程度评定的相关要求,法院应对完全护理依赖进行调整。
最终胡云霞律师的代理观点得到鉴定机构和法官的重视,陈某的这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从常规的2:8比例,法院调整责任比例为3:7,汤某的完全护理依赖法院认定为70%护理,两起交通事故对于汤某受伤认定第一起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代理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三家鉴定机构的六项鉴定(六项鉴定分别是智能损害、伤残、护理依赖、伤病关系、致伤物及致伤方式推断、原因力大小),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在其保险公司赔偿之外,个人赔偿汤某195038元。陈某对于三位律师的代理非常满意,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承办律师感言:
要想化解纠纷,平衡双方的分歧,应当深入分析案情,细致的进行调查,通过蛛丝马迹查找有利的证据,根据证据来调整代理观点。专业的医学知识,在分析人身损害案件时,容易在鉴定机构听证时,得到专家共鸣,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分析案情时做到有理有据,在分析责任程度,计算赔偿数额方面容易得到双方认可。运用医学、法医学、法律知识分析案情,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法律依据。只有对案件中的存在的问题有全面、清醒的认识,有的放矢,才有可能把握胜诉契机。